为促进保险业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基金的积极作用,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对2008年颁布实施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国务院批准,自2022年12月12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共七章39条,分别为总则,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筹集,保险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修改了保险保障资金筹集条款将保险保障基金现行的固定费率制度调整为风险导向的费率制度,明确保险保障基金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组成费率的确定和调整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调整保险保障基金停付上限,将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停付上限分别由公司总资产的6%和1%调整为行业总资产的6%和1%
二是明确了保险保障基金的相关财务要求要求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和保险保障基金作为独立核算主体进行核算,严格分开,延续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关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资金单独账户管理,单独运用的规定,进一步,允许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相互拆借具体借款期限,利率和适用原则应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三是优化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丰富保险保障基金运用,增加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赋予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参与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和使用方法的权利,增加新的表述:保险公司在保险保障基金支持期间,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股东分红等必要的监管措施
四是完善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条款界定政策受益范围,明确短期健康险和短期意外伤害险适用财产险相同的救援条款,对于长期健康保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长期人身保险合同,规定救助方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救助标准按照人身保险合同执行,在现行办法的基础上,明确单独制定人身保险合同中投资部分的具体救助办法,增加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对投保人的保单利益进行救助后,在赔付范围内取得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债权的表述,进一步明确债权转让关系,明确自保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不支付保险保障基金,对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破产负有责任的实际控制人,监事和有关管理人员,对其持有的保险公司保单利益不予救助
第五,加强保险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明确保险公司在处置和运用保险保障基金时,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负有报告,说明和配合相关工作等应有的义务上述人员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银监会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对未及时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公司和人员,赋予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公告权
《管理办法》的出台,是银监会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基金积极作用的重要举措下一步,银监会将加强监督指导,抓好《管理办法》的落实,研究确定新的费率标准,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健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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